请各班班主任、班长做好2008届优秀毕业生的选拔工作,并将人名单以及学生所获荣誉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到2#424,截止日期2008-5-28。
备注:选拔条件见附件
学院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院发[2004]22号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校的学风、校风,促进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关于评选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意见》(京高教学[1995]017号)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下放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意见的通知》(京教学[2004]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关心时事,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并为我校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做出过突出的贡献。
3、在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两次以上获得校级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者两次以上获得校级“优秀团员”或“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6、志愿支援西部建设或志愿到北京远郊区县基层工作,并且工作单位已落实到西部或北京远郊区县毕业生应优先考虑。
二、评选工作要求
1、各系(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制定本系(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的细则,并且评选人数应控制在本系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2、各系(二级学院)在评选过程中,应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学生、任课老师和辅导员的意见。
3、各系(二级学院)的评选工作应从现在开始,到毕业时再根据学生毕业论文(或设计)的成绩予以确认资格。
4、各系(二级学院)应在规定之日之前,将本系优秀毕业生的初选名单上报学生处。
5、学生处将优秀毕业生的初选名单公示一周后上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最后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我院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名单。
三、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学院2008年5月